哥哥伸狼爪…女童遭威脅「小心一點」向爸哭訴 法官判7年10月
台南有剛滿18歲哥哥因智能障礙領有身障手冊,去年7月間在住處徒手撫摸妹妹下體5次,還趁父親外出,傳訊息要求妹妹到房間內,告知若不從就要生氣,對她強制性交得逞後,當晚她向父親哭訴,報警究辦,法官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及犯強制性交罪,應執行7年10月。
公設辯護人主張哥哥坦承犯行,且案發時剛滿18歲,又因智能障礙,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且因患有過動兒症候群等需定期回診就醫服藥。且所為僅屬較低度強制手段,與使用強暴、脅迫等暴力方式遂行強制性交行為情節明顯有別,就其所為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倘處以最輕7年以上法定本刑,誠屬情輕法重,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被告於偵審階段均坦承犯行,且其行為手段並未採用其他更暴力方式為之,惟被告為女童的哥哥,具有相當信賴關係,他卻為滿足個人一己性慾,嚴重違背人倫秩序,竟趁其等父親外出之際,對年僅10歲女童為強制性交得逞,侵犯其性自主權,也將造成她日後難以磨滅心理創傷。
合議庭認為,哥哥當晚接續以LINE傳送「說話不算話,妳會後悔的」、「自己小心一點」、「要這樣沒關係,我等等妳回來就知道了,誰都阻止不了」等涉及恐嚇、脅迫訊息給妹妹;縱女童及父母事後與被告達成和解或調解,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不得遽為酌量減刑。
然而,父母於審理時均當庭表示,女童沒有特別說要原諒哥哥,她並不恨哥哥,但也不想見哥哥。
合議庭審酌,被告身為女童胞兄,為滿足個人一己性慾,明知女童年幼,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竟對她強制性交及多次對女童猥褻行為,嚴重違背人倫秩序,戕害其身心健全成長,造成女童難以磨滅傷害。
但考量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且所施用犯罪手段未造成女童其他身體部位傷害,及其父母均當庭表示女童沒有特別說要原諒哥哥,女童並不恨哥哥,但也不想見哥哥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共5罪,各處8月;又犯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7年2月。應執行7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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