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務主任控實習老師偷拍裙底 二審因這理由判敗訴
高雄市某國小女教務主任控告實習老師,尾隨她進女廁企圖性侵、偷拍,刑事部分不起訴,但民事一審判實習老師賠償12萬元。實習老師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相關資料均無法認定實習老師侵害隱私權,判女主任敗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2019年8月到2020年1月到學校當實習老師。女教務主任控訴,2019年11月她帶團到校外參加比賽後,李跟著她進入女廁並敲門,企圖性侵她,因她以為敲門聲是其他人要進廁所,所以禮貌性敲門詢問,並未開門。
女務主任另控訴,2019年7月,李利用暑假學校職員少,尾隨她至女廁,將手機架在廁所隔板,偷拍她如廁,並在2023年6月,學校借某家商講堂舉辦畢業典禮,又趁人潮眾多,在她背後偷拍她的裙底,涉妨害秘密罪。
女主任所述3件事,在刑事部分,因檢警搜查實習老師住處、手機,都沒發現偷拍影像,偵結不起訴,她另提民事求償,要求李賠償60萬元。一審判李賠償12萬元,女主任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女主任提告刑事部分,本就沒提及李尾隨她至女廁「意圖性侵未遂」,刑事妨害秘密部分不起訴後,聲請再議也被駁回確定,加上一審裁定李曾出現女廁入口處,以手機拍攝行為,但並無拍得女主任如廁及身體部位。
合議庭另表示,在畢業典禮上,李雖曾蹲下撿傳單,但不能據以認定是為偷拍女主任裙底,且女主任又無法舉證李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因此今天判決實習老師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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