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廠老闆邀多年女舊識歡唱 辦公室硬上和解遭拒下場曝光
桃園某鋼鐵廠老闆,去年3月間晚上邀認識多年女性友人到工廠唱歌聊天,卻憑藉身材力氣優勢,不顧對方拒絕推阻,強行口愛指侵得逞,事後鬧上法院,儘管謝欲以逾百萬元和解仍遭拒,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謝男高中畢業後,出外打拚,白手起家成立鋼鐵公司,目前在桃園市為2家鋼鐵廠的負責人及董事,2024年初,獲悉認識多年老友喪子,於是邀她到桃園區的工廠唱歌聊天,紓解喪子之痛。
同年3月8日晚間8點,老友應邀前來,雙方在辦公室聊起當年,曾有的情誼,謝男突失控,憑藉自身體型及力氣優勢撲向對方,不顧老友口頭拒絕並以手腳推阻,仍違反她的意願,脫下女子內褲口愛,並以手指性侵,女子事後羞憤提告。
謝男於警詢、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自己強制性交的行為均坦承不諱,與被害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雙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案發地點街景照片、被害女手繪現場圖、性侵害案件通報及醫院驗傷診斷書可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謝男的律師團辯稱,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素行良好,不僅未曾逃避責任,更願一次付清100萬元甚或更高金額與對方和解,然因對方無和解意願,以致被告終未能實際彌補損害,請審酌上情,依法酌減其刑等語。
合議庭認為,考量被告謝男與被害女子原為相識甚久友人,被告竟仍違反對方意願,在她因喪子之痛情緒低落之際,以強暴方式對她做出強制性交犯行,致被害女遭受難以回復的嚴重心理傷害,被告的犯罪行為無特殊原因能引發同情,犯罪動機及情節也沒有情有可原之處,因此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刑罰的規定。辯護人的請求缺乏依據。
合議庭審酌,被告謝男與被害女為友人,但為滿足私慾,違反對方意願,強制性交,嚴重侵害對方的身體及性自主權,並造成無法抹滅的身心創傷,應予以嚴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但未獲對方諒解或賠償損害,且被害女明確表示無調解意願,也不願給予減刑或緩刑機會。綜合被告高中畢業、現為鋼鐵廠老闆及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依法判決。
合議庭說明,雖然被告謝男及其律師團均請求看在被告素行良好,無前科紀錄給予緩刑宣告,但因被告被判處的刑期已超過2年有期徒刑的緩刑適用條件,因此法院無法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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