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師呂金鎧涉姦殺女大生關了19年 高院質疑遭刑求開啟再審
麵包師呂金鎧被控姦殺范姓女大學生,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判刑20年,他喊冤,但不想受訟累而沒再上訴。高院審理同案被告陳錫卿更七審,新的鑑定技術認定呂未參與,呂入獄至19年多才假釋,他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9日更為裁定,開始再審。
高院勘驗1994年1月9日偵訊的筆錄,檢察官問呂金鎧「從頭到尾在警察局作的筆錄,總共幾次?所有在中和分局作的筆錄都實在?」呂答「對啊,那口供,好幾遍都是一樣啊」,他在1993年12月間分別於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分局刑事組做的5次警詢筆錄,都主張不在場而否認涉案,僅1994年1月9日上午5點在中和消防分隊的第6次警詢承認犯行並製作自白書。
高院認為,呂金鎧稱「在中和分局作的好幾遍筆錄都實在」,但卻在1994年1月9日偵訊坦承犯行,且當天呂遭羈押,進入看守所時「有受傷」,並說是遭警員、拘留人打傷,高院對眾警環伺下的筆錄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所為,打上問號。
本案源於1993年12月下旬,范姓女大學生想應徵家教,後來被發現在呂金鎧(68歲)居住處遭性侵殺害。呂先前因竊盜案入監,結識陳錫卿,呂1993年11月出月後受僱、在中和一家西點麵包店擔任師傅,同年12月17日陳也獲假釋,借住在呂租屋處。
呂被控向陳錫卿提議找女人到租屋處玩樂,當年12月22日,從報紙分類廣告打電話到一家家教中心,佯稱有女兒想補英文,希望聘請女家教。中興大學財稅系四年級范姓女學生中計,到呂租屋處討論家教計費方式,卻遭性侵,歹徒用衛生褲勒死范女。
提供呂租屋處的吳姓麵包店老闆翌日發現屍體,連忙報警,1994年1月日警方先後逮捕陳錫卿、呂金鎧。呂在更六審時說,晚上9點半才回家,案發時不在現場,回家時不知被害人死在家裡,當天沒遇到陳錫卿,命案與他無關,是「警察刑求才承認涉案」,現場表演的作案過程是檢察官叫警察示範,要他們模仿。更六審判呂20年徒刑,陳死刑,呂未上訴。
陳錫卿仍上訴,更七審時因DNA技術進步,能做到16組基因型鑑定,鑑定雖與陳一樣,但卻與呂不符。2006年更七審改認定是陳錫卿一人犯案,呂未參與,但呂金鎧已入獄;從羈押到服刑,呂被關了19個年頭。
呂聲請再審,高院前審認為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以最新PCR-STR、16個基因位的DNA技術實施鑑定,確認被害人陰道內精子細胞的DNA與陳錫卿相同,與呂金鎧不同,且呂指警方對他刑求「非完全無稽」,再審視宜蘭縣警局鑑識科出具的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並參酌陳錫卿先後供述,顯示陳不利呂的供述有疑問,2023年12月19日裁定「開始再審」。
高檢署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指陳錫卿的證詞已說明呂當天的角色是「負責按壓被害人讓他性侵」,且陳才性侵完就拿范姓女學生的衛生褲勒頸打結讓她窒息,被害人陰道內精子細胞的DNA自然只有陳的,呂雖然沒直接性侵,也恐是共犯,本案有須再調查的事由,2023年5月16日發回高院更為裁定。
呂金鎧聲請再審之路漫漫,高院2023年6月6日、7月25日、9月26日、113年11月13日、12月18日傳喚呂和律師到庭陳述意見,聽取檢察官意見,因聲請已重新增加其他未曾提出的新事證,高院認應與增添未曾判斷過的新事證綜合判斷有無開啟再審理由。
高院判斷呂金鎧提出的證據和卷內原有事證,認為呂於1994年1月9日偵訊供述及共同被告陳錫卿於同年月8、9日各次供述的任意性都可疑;且卷內DNA鑑定書及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也顯示呂可能不是對被害人勒頸及性侵之人,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再審要件。高院認為呂金鎧聲請有理,准予開始再審。
原本因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的陳錫卿,因憲法法庭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有機會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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