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箭場教練外遇!女學員挨告曬證據喊冤 妻曾鼓勵3人行:對妳加入感到開心
台南一名射箭場教練與女學員發生婚外情後,妻子傳訊「對於妳的加入感到開心」,鼓勵女學員開始「三人同行」關係;等女學員與教練分手,妻子才提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遭侵害,求償50萬元。台南地院檢視相關訊息,認定妻子自始知情並同意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一名射箭場教練與妻子結婚後,兩人共同經營射箭場,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一名射箭場女學員在2023年7月間成為員工,妻子卻發現丈夫與女學員相處情況曖昧,查看射箭場監視器,發現兩人有擁抱親密行為。
妻子再透過雙方通訊軟體對話,得知丈夫與女學員已發生性行為;妻子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她向丈夫攤牌,表示已知道兩人關係,丈夫仍執意與女學員交往,她考量子女尚年幼且須兼顧事業,只得選擇隱忍。
妻子指出,去年3月間女學員告知丈夫已另結新歡,提出分手,4月間自射箭場離職;她表示,因女學員與丈夫交往,導致她配偶權受到侵害,受有精神痛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對方應給付50萬元。
女學員承認曾與有婦之夫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但她是經妻子鼓吹、邀約,才同意開始「三人同行」關係;她主張妻子從一開始就知道並同意她與丈夫交往、約會及發生性關係,對方還稱「不認為妳破壞家庭」、「對於妳的加入感到開心」、「期望妳陪伴、滿足丈夫之性慾」。
女學員更指出,三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她因得到妻子的允諾而阻卻違法,應不成立侵權行為,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認為,女學員與有婦之夫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依據女學員提出她與妻子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妻子曾傳送「你只要記得,我一定是保護你的角色,這個需要時間調適,但我可以擔保教練算是好男人」、「一定保護你啊」、「我是沒有排斥你」。
妻子陸續傳送「你的經期準嗎」、「會算安全期嗎」、「有人說想跟你睡」、「你大概自己心裡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我記得我有跟你說過『很開心你能加入』之類的話,到現在還是沒變,是真的開心,沒有勉強」等訊息,日期都在她得知兩人發生性行為之後。
法院指出,妻子得知丈夫追求女學員後,主動說服女學員與丈夫交往,可證自始知情並同意;2023年8月,妻子又傳送「與其說是破壞或介入家庭,倒不如說是加入這個家庭」、「我也說過,我們三個人是非正常一般倫理關係,所以無法從傳統一男一女的觀念套入」。
「你現在之於我,我的想法是就跟雙子一樣,沒有分誰大誰小」、「我們等於是一體的,只是分成二人」;2023年12月間傳送「他現在就是缺一個能打理家事跟100%陪伴做愛的對象,我沒辦法全部包辦,就找別人來填補空缺」等訊息,可證妻子持續鼓勵女學員與丈夫發展男女朋友關係。
去年2月,妻子又傳送「我不想每次約會都變成三人約會的原因是因為不想變成煙霧彈」、「煙霧彈感覺很濃厚」、「加上他自己之前說溜嘴,說我是煙霧彈」等,女學員回覆「但我過年前就已經在想,是不是要跟他分開了,只是在真的要跟他提之前,我會想先跟你講」。
法院表示,女學員與有婦之夫交往後期,曾主動向妻子表示分手念頭,可徵未曾隱瞞她與施的感情狀態;至於妻子稱未真正同意女學員與丈夫交往,是基於壓力勉為容忍,去年1月她曾傳訊給丈夫:「我對於這兩週冷淡你的態度感到抱歉,另外,這七年來沒有認真經營跟你的性慾感情感到抱歉,是我不努力,是我選擇把孩子生下來,是我沒資格對三人關係感到不舒服,既然你調適好了,對我的態度也可有可無,那麼你開心就好,祝福你」。
法院認為,相關內容是表達對於「三人關係」感到不舒服,然傳送訊息後,對於三人相處模式並無任何改變具體作為,則由之前的對話,堪認女學員辯稱她與有婦之夫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妻子自始知悉並同意,則妻子相關主張,即無可採。
法院審酌,妻子既允諾女學員與丈夫交往,三人還因而一起同住,女學員持續有婦之夫發生性行為,則妻子以配偶身分法益受到侵害,請求對方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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