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性侵酒醉女同學 其他同學竟旁觀未制止
洪姓男大生生日邀請陳姓、林姓等大學同學慶生,洪男卻趁女同學喝醉性侵得逞,在場其他同學目睹卻未制止,還在旁觀看甚至被控出手摸胸、指侵,一審依強制性交判洪8年徒刑,動手陳姓、林姓同學則判5年、7年6月,上訴後洪從輕改判4年,陳男10月,林男則逆轉判無罪。
判決指出,2021年9月4日晚間,洪男邀請陳姓、林姓等多名大學同學慶生,一行人在高雄接到女同學後,直奔林男屏東住處開派對,隔日凌晨在場女同學因喝醉自行上樓休息。
洪男見女同學睡在房間內,涉嫌趁她喝醉時性侵得逞,當時其他同學見洪男跟女同學不見,上樓找人,開燈撞見洪男正在性侵女方,不僅沒制止,還在現場看完全程,林男被控趁機指侵女同學,陳男則趁機摸了女同學胸部一把,還想留在房間性侵女方,因對方悍拒才作罷。
一早女同學發現被性侵後,隨即搭計程車離開,並馬上打電話給閨密訴苦,回到北部後,隨即驗傷對洪男等人提告。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洪男、陳男、林男否認性侵,洪男稱是女同學要他陪聊,因氣氛曖昧,兩人接吻後發生關係,當時房間沒開燈,他只確定有人進來,但不知有沒有人摸女同學。陳男則坦承有摸女同學胸部,但並未指侵;林男則稱並未撫摸女同學私密處。
法官認為,若洪男跟女同學合意,怎會允許現場有其他人觀看?且事後洪男、陳男也有向女方致歉、認錯,可見女方舉證並無錯誤。
至於林男部分,因女方指認明確,佐證充足,審酌女方離開現場後與閨密間的對話及就醫紀錄,認定她當時確實遭洪男等人性侵,依強制性交判洪8年徒刑,陳姓、林姓同學則判5年、7年6月,另兩名在場同學則無罪。
檢方及洪男等人不服判決均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女方當時已有明確拒絕洪男,洪仍執意與女方發生關係,考量洪無前科,犯後也曾傳訊坦承犯行,從輕改判4年。
陳男部分,合議庭考量他僅觸摸女方胸部,並未指侵,且事後已獲女方原諒,並由女方具狀同意從輕量刑,依強制猥褻罪判10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15萬元,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林男及其他原審判決無罪同學,法官則認定證據不足,林及另2人均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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