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大學前強制猥褻外籍女 被逮狡辯稱是對方笑他沒牙
徐姓男子晚間步行經過國立台南大學前,見到外籍女子竟意圖不軌在後尾隨,女子讓他先過,他假裝通過,突然衝上從後環抱女子,將手伸進上衣內撫摸胸部,並用下體頂撞其臀部;台南地院審理時,徐飾詞狡辯,稱是女子嘲笑他沒牙齒,依強制猥褻罪強徐判刑一年二月。
判決書指出,徐姓男子與一名成年外籍女子素不相識,去年9月4日晚間7時許,兩人在台南市中西區樹林街2段人行道、國立台南大學前路段相遇時,徐竟從後方抱住女子,將手伸入她上衣內撫摸胸部,並以下體頂向女子臀部;女子蹲下試圖掙脫,遭徐推倒在地。
女子因此受有前胸紅腫、左下肢擦挫傷等傷害,當時有路人聽聞她呼救,靠近查看,徐姓男子才逃離現場,轄區警方據報,循線將徐逮捕,依強制猥褻罪移送法辦,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徐承認有在相關時間、地點遇到女子並交談,會將女子推倒是因為對方指著他嘴巴,笑他沒有牙齒;徐矢口否認強制猥褻犯行,否認抱住女子或撫摸胸部,只承認把人推倒,不清楚女子是否受傷,女子也沒有呼救。後來因女子大叫,他嚇到就離開了。
法院勘驗路口監視器影片,確認徐姓男子當時跟蹤及尾隨橘紅色上衣、短褲女子,女子停下,讓路給徐先行,刻意保持距離;女子等徐離開至人行道外之後,方才前行,顯見她心存恐懼,對於徐保有高度防備戒心,實不欲與徐接觸。
法院認為,畫面中可見,徐後來突然衝向人行道,與女子發生拉扯,徐接觸女子身體到離開,時間約6秒,隨後女子疑似倒地,徐往反方向奔跑離開;徐辯稱,因為女子指著他嘴巴笑他沒有牙齒,才將人推倒,與監視器勘驗結果不符,乃推卸責任說法,無法採信。
法院指出,徐又辯稱「她前胸紅腫應該是我推倒她時,她的胸部撞到地面造成的」,前胸紅腫若是撞到地面導致,則女子頭臉或肩部等部位,亦當受有擦挫傷等痕跡,惟案發後檢傷結果,女子上半身都沒事;故徐所辯與女子傷勢及常情不合,乃臨訟卸責之詞,不能採信。
且徐在警方詢問時,已經承認「對她做不禮貌的事」、「我從她右後方,用雙手搭在她肩膀上,並有環抱她的動作」;在審理中卻翻供而辯稱,「我沒有環抱她,她並沒有呼救」等語,與事證不合,並非真正。
法院認定,徐跟蹤、靠近及尾隨女子,躲藏於路旁,自後環抱女子,將手伸入女子上衣,撫摸胸部,並以下體頂向女子臀部等行為,引致女子掙扎反抗,屬於以強暴等違反意願之方式壓制被害人,該當於強制猥褻犯罪構成要件,至為明確。
法院審酌,徐犯行明確,所辯不足採信,徐不知尊重他人性自主權,僅為滿足自己一時私慾,不顧違反女子意願,強制施加猥褻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創害不小;徐犯後否認犯行,不知悔過認錯,兼衡徐有多次竊盜及詐欺等不良素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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