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墓園燒雜草火勢延燒辯風吹的 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
屏東縣2023年發生消防隊員搶救公墓雜草火警時殉職,縣長周春米當時宣示要以「放火罪」嚴辦雜草火警;萬丹鄉李姓男子整理公墓時,以打火機燒墓地雜草,導致火勢延燒,引發火警。屏東地院審理,李犯公共危險罪處拘役30天。
判決指出,2023年2月27日下午近3點,李姓男子在萬丹鄉一處公墓整理墓園,用打火機焚燒墓地雜草,本應注意燃燒雜草時應注意周遭環境,並在場控制以免釀成火災,李男疏於注意,導致火勢延燒,致生公共危險。
李男否認犯行,辯稱「那是我們自己的墳墓,我自己在燒我們自己的,是風吹的,我只是點火燒我們自己墳墓旁的雜草而已,我點火後有等到火熄滅了才走的,我沒有犯罪」。
法院調查,救護志工證人洪男說,他沿著小路到納骨塔時,沿路路旁都有燒焦痕跡,他看到一名男子在墳包上蹲著點火,煙冒起來。公墓內小路有好幾處雜草在燃燒,火點都有點距離,不是連續的等。
合議庭認為,李男坦認有點火燃燒雜草,且未曾主張自己有主動熄滅火苗行為,僅泛稱有等火苗熄滅才離開等語。認定本案火警是因為李男點火後,疏未注意火苗是否已熄滅導致。考量公墓雜草叢生,現場環境通風良好,若於該處點火,極可能因為戶外風勢搧然而竄燒,延燒可能性本來就不低。
合議庭認為,李男應於點火後留在現場監督燃燒完畢,或確實熄滅火苗後才能離去,李男過失行為與火警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失火燒毀住宅或建築物等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之責。另外考量李男否認犯行,且未曾於本案審理期間自行到案,李非故意犯罪,雖造成公共危險,但危害非鉅,因此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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