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司機未禮讓行人 撞倒斑馬線2行人還肇逃…下場慘了
67歲高姓司機去年1月30日駕駛計程車,沿台南東區北門路1段行經行人穿越道左轉時,未禮讓行人,致尹姓及袁姓男子均遭高車頭撞擊而倒地受傷,逕行駕車逃逸,他辯稱對方說「沒有怎麼樣」才離開,法官認他駕車肇事逃逸罪處6月及過失傷害罪處55日,均可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尹因此受有臀部挫傷、右腳跟擦挫傷,袁則有右腳踝挫傷、左大腿挫傷。未料,高知悉駕駛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尹、袁2倒地受傷,且並未同意他離去,未留在現場並立即採取救護傷者或其他必要措施,即逕行駕駛該車輛逃逸。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
高坦承涉有過失傷害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犯行,他辯稱,2人告訴他「沒有怎麼樣」,才駕駛該車離開該處,並前往附近計程車排班處。
然而,尹、袁表示,高暫停查看2人倒地狀況,並詢問2人「有沒有怎麼樣」,尹、袁均未回應對方,且均未同意對方離去,對方則逕行駕駛該車離去。
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為,高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行近人行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撞擊行人穿越道上行人,為肇事原因。
台南地院指出,高身為計程車駕駛,理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維護其他用路人安全,竟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貿然前行,因而撞擊尹、袁2人並使他們受有傷害,發生車禍後又未下車採取任何救護、照顧措施,也未徵得2人同意即逕自離去。
同時考量高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因2人無意願調解,而未賠償其等損失,及高現因疾病長期臥床、日常須依賴他人照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法官認高犯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5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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