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不禮讓行人遭吊照一年...哀求剝奪工作權 法院打臉
楊姓計程車司機開車左轉時在行人號誌綠燈時撞上快步跑過行人穿越道的黃姓女子,遭裁罰7200元、吊扣駕照一年,提告表示剝奪工作權,將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法院認定,行人已成為馬路上最弱勢用路人,吊扣駕照有助於公益目的達成,符合適當性原則,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楊姓計程車司機2023年7月22日下午1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與民族路路口,從民族路左轉至中山路北往南向行人穿越道時,當時黃姓女子快步跑在行人穿越道上,被楊撞上,導致受到左肘擦挫傷、左腰疼痛、骨盆鈍挫傷等傷害。
轄區台南市警第二分局員警依楊姓司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依法舉發,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裁處。
台南市交通局裁罰楊姓司機罰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楊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楊指出,他身為計程車司機,駕駛執照是謀生工具,吊扣執照無異剝奪工作權,將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且妻子罹患癌症,更向他人承租房屋;該懲處是否符合適當性和必要性原則自屬有疑,請求法院重新評估,減少對他的家庭造成侵害。
楊解釋,當天有明確查看兩側馬路上沒有行人,才慢慢駛入道路;黃姓女子2秒內跑了512公分,撞擊位置在道路邊第一個斑馬線的距離約1212.8公分,也就是他注意馬路有無行人時,黃女並未進入馬路,他已盡應注意之責任,並無過失。
台南市交通局說明,現場路面劃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清晰可辨,黃女於綠燈時穿越馬路,楊姓駕駛未注意到已行至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中行人,逕自左轉導致事故發生,並使行人受傷,違規行為甚明。
法院指出,我國歷年來,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卻仍因轉彎車輛為搶先通行,不慎遭撞擊而致死傷的事件頻傳,行人已成為馬路上最弱勢用路人;為維護路權平等原則,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以修法、執法雙管齊下,除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外,亦將罰鍰提高。
因此,基於保護行人生命、身體健康法益目的,道管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應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部分,所採取限制手段合理可推認必對汽車駕駛人形成心理拘束,有助於公益目的達成,符合適當性原則。
該項規定雖有限制人民駕駛汽車行為自由,甚至限制職業駕駛工作權益,然而,限制期間僅12個月,期間不長;相較於行人可能永久喪失生命、身體健康法益目的,該等限制手段經權衡後,難認有何違反必要性原則而有違比例原則。
法院當庭勘驗楊姓司機行車紀錄器光碟影像檔與路口監視器畫面,認定當時天候晴、日間光線、視距良好,楊在完成左轉且車頭回正後,仍有3秒許,可從前方視野發現黃姓女子自行人穿越道奔跑而來。
法院說明,楊姓司機在視線所及已可發現黃姓行人時,卻在右側有直行車進入路口時,向前稍微加速行駛,並無任何遲疑;合理推認楊當時僅注意到右側車輛,為了搶先進入車道向前加速,完全疏未注意前方有無行人。
法院認定,楊姓司機確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違規行為事實,其主觀上認為並無故意過失,顯無理由;交通局裁處結果符合法規授權範圍,又是裁處最低罰鍰,核無裁量違法情形。
法院審酌,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於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行為結果,極有高度可能發生行人重大傷亡事件,交通局依法裁處,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違法,楊姓司機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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