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當小偷被帶走該怎麼辦? 律師:警未聲明犯何罪可拒絕
台中母女三人前天在商場被誤當小偷帶到派出所,台中市長盧秀燕今天向女童道歉,律師徐承蔭提出三項建議,民眾遇到類似情形該如何自保和應對。
這位媽媽帶二名國小女兒在台中商場被誤會是小偷,5名警察圍住她們時,律師徐承蔭建議莫急莫慌,他說多數人被警察攔檢時,第一時間常很錯愕,此時告訴自己「冷靜」,警察行使職權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限制,例如依該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並且應告知原因。如果警察沒有符合這規定,人民可以拒絕。
且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可能犯罪情形等原因才能攔檢,如果已查明身分,在無犯罪嫌疑或其他法定情形,不得無故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
如以人民為犯罪嫌疑人調查犯罪時,需先明確告知犯罪嫌疑及所有罪名、有權保持緘默、可以委任律師及聲請調查有利的證據。
他說,如果警察要強制將人民帶離,干預人民的自由時,須符合該法等規定,例如通緝犯、現行犯,或者準現行犯,或其他符合緊急拘提等拘捕要件,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也必須注意人民名譽等權益,以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母女3人當時仍未查出有犯罪事實,不符合現行犯等拘捕要件。
徐承陰提醒,任何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如果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利(如財產或自由等),必須「依法」,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但如果人民出於「真摯同意」,會取代法律本來保障人民的規定,所謂「同意治百病」,尊重國家權力的行使,但尊重不等於認同,保障好自己的權利,不要讓自己成為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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