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南市議員反駁關說車禍案件、網紅再回應 律師:警員從有理變無理
百萬網紅Cheap昨天依據台南警員具名投訴發文,指稱南市第一警分局長接受市議員陳皇宇「關說」施壓車禍案件,陳今曝光車禍事故影片,要求網紅若認為有思考不周就澄清;Cheap晚間也再發文回應。有律師認為,本案警員本來有理,卻從有理轉為無理。
陳皇宇今表示,本案當事人女大生只是想要維護自身權益,希望將行車記錄器的內容列入筆錄,且整起車禍事故肇責,已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判定,該由當事人負責的部分,絕不會逃避;但員警卻二度拒絕,堅決不做筆錄,家屬才向自己陳情。
陳皇宇指出,自己只是為民眾爭取原本的權益,才會向第一分局進行瞭解,但承辦員警卻用不適當言語回覆當事人,甚至向網紅投訴,網紅更帶動風向,導致許多網友不明就理怒罵當事人,造成當事人身心壓力,「網紅就可以這樣嗎?」
Cheap今天晚間在臉書貼出影片回應,「在機車車禍前三秒,車子都還在移動,現在為了合理化關說,硬把停等車輛說成違停」、「做筆錄時,員警不認為是違停,和交通隊的同僚討論後,不願意把前車列為當事人 ,但有在筆錄上記錄這件事」。
Cheap指出,機車騎士不滿,找議員來「關心」,所以又做了第二次筆錄,也把前車找來問話,但員警還是不願意把前車列為當事人,然後就以態度不佳記申誡,聽說現在要移送了。
Cheap認為,退一萬步來說,機車妹妹完全可以走第三方車禍鑑識,把前車列為當事人,警察不能攔、也不會攔,但她卻去找議員,你說這不是關說喔?
過去在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擔任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指出,承辦警員原本有理,但在拒絕直屬長官交通分隊的指揮調度後,又向「靠北police」粉專、網紅Cheap投訴其片面認定的主觀意見,導致引起軒然大波,甚至指稱「議員施壓、分局長跪了」,則從有理轉為無理。
黃睦涵說明,承辦警員受理案件後,當然在其裁量權範圍內,可以調查研判那些車禍現場駕駛必須製作筆錄,列為關係人;絕對不是女大生要求警察製作筆錄,警察就必須配合。否則若當事人主張經過的路人都要製作筆錄,難道警察就要配合?
舉例來說,如果女大生因車禍受傷而對BMW駕駛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聲請傳喚前方等待進入保養廠、打右轉燈臨停在機慢車道上的轎車駕駛為證人,此時檢察官就是否傳喚證人,同樣具有裁量權,只有在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且有調查必要性,才會決定通知轎車駕駛。
黃睦涵表示,不過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明訂「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在只有女大生、女大生父母要求將前車駕駛製作筆錄時,警員可以依其裁量權拒絕,但當直屬長官都下達指令,警員便應該依法行政。
依據今天議員陳皇宇出示的車禍事發當下影片,黃睦涵認為,交通分隊長指示本案要請停在機慢車道上的轎車駕駛製作筆錄,並非顯無理由,而應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這是合理而並未違法的命令;但警員仍不願意配合,才衍生導致當事人與家屬請求議員協助。
黃睦涵指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本身不會傳喚當事人、沒有製作筆錄的權限,全是依照警方呈報的資料,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再判斷肇事責任的歸屬;因此對女大生來說,送到車鑑會的資料中有無臨停轎車駕駛的筆錄,至關重要。依據影片來看,其要求也屬合理。
因此,本案在一開始,承辦警員原本有裁量權,調查研判並決定車禍現場那些駕駛必須製作筆錄,也可以拒絕女大生及其父母要求,均屬合理。
黃睦涵表示,但當警員的直屬長官認為應該再對臨停轎車駕駛製作筆錄,且依據影片,臨停轎車與本案顯然有因果關係,他仍然拒絕,甚至依其片面認定的主觀意見向「靠北police」粉專、網紅Cheap投訴指稱「議員施壓、分局長跪了」,引起軒然大波,此時即從有理轉為無理。
南市第一分局長章振國則說,分局絕對支持基層員警公事公辦,但本案原由是當事人依據行車記錄器影像,主張前方違停車輛駕駛也應該製作筆錄,這是她的權益,員警二度拒絕並使用不適當言詞,遭民眾陳情,經分局調查屬實,才予以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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