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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違規追不追車兩難 基層警嘆動輒得咎
高雄市本月因連續兩起重大酒駕釀二死四傷,警方展開酒駕大執法,並加強取締闖紅燈等違規,昨天卻發生員警追車取締闖紅燈女騎士釀不幸事件;有律師認為,依目前情狀難認定員警有明顯過失,待檢方調查,基層則感嘆「執法難為,動輒得咎」。
根據警政署規定,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及執行路檢攔檢追緝時,確認違規者車籍資料或身分時,須保持適當距離,且須為贓車或有明顯犯罪嫌疑,例如車上有毒品、槍械或載運逃犯等,始得為之,且過程中,須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
律師郭晏甫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道交條例、道交條例細則規定,警方得選擇以追緝方式為取締行為,此案女騎士有闖紅燈違規行為,若警方追緝過程中未緊逼、保持安全車距或相當距離,尚符合比例原則,實務上不易認定民眾自撞之損害與公務員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刑事責任上較難認定警方有過失。
高雄市十日凌晨發生鄭姓工地主任酒駕逆向撞死騎機車李姓高職生,李載的顏姓女學生重傷;十二日凌晨又發生洪姓男子無照駕休旅車連闖五個紅燈撞死六十七歲吳姓婦人,洪男酒測值高達一點二毫克,已達爛醉。
事件引起外界對高雄酒駕問題關注,市長陳其邁要求嚴格執法,高市十七個分局一度動員逾三百名警力「酒駕大執法」,三天後改常態性執法,配合加強取締闖紅燈等違規。
基層員警說,多數員警發現民眾交通違規,尾隨時會注意狀況,不可能看到違規完全不追,以免助長違規者氣焰;若對方車速很快,短暫追逐拍到車號就會放棄,採事後開單舉發。
「長官會叮嚀不要追車,但沒說不用交績效!」有交通員警說,長官不會因酒駕或闖紅燈難取締,就叫基層少取締;執勤動輒得咎,是基層為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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