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女友3歲女兒 她二審判20年
高院合議庭表示,一審認定廿八歲鄧如惠犯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之處。
檢察官上訴主張鄧女在房屋起火時,伸手拉抱游女,是為了阻止游女返回三樓救女兒,原判決此部分認定有誤,且一審量刑時偏採對被告有利資料;但高院認為檢方所指不足採信。
鄧如惠與游女曾為情侶,女童為游女與前男友所生,三人二○二○年九月至二○二三年二月七日同居於桃園市大溪區。交往期間,因游女前男友想探視女兒,鄧女懷疑他們藕斷絲連起口角。
前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許,游女與女兒睡夢中,鄧女欲看游女手機被發現,二人爭執。鄧女取出預先購買的罐裝汽油,朝游女身上與床鋪四周潑灑,以打火機點燃,火勢蔓延,造成母女嚴重燒傷。游女著火後喊叫並衝到一樓浴室沖水自救,三歲女兒在床上哭喊,游女衝回三樓搶救女兒時,遭鄧女環抱、拉手攔阻。
消防人員到場灌救,女童葬身火場,游女頭部、軀幹、四肢二至三度燒傷,檢方依殺人、殺人未遂、放火、恐嚇等罪起訴鄧女。
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鄧如惠潑油縱火造成公共危險,剝奪無辜三歲女童生命,讓女童成為感情爭執犧牲品,游女也因嚴重燒燙傷恐無法再當廚師,生計受影響,燒毀房屋也有還款壓力。
鄧女生長於隔代教養家庭,有偏差行為,導致衝動型人格特質,鑑定評估若長期接受心理輔導,並有非正式支持系統,會讓矯正教化和再社會化可能性提高、再犯風險降低,判處廿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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