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二軍16.6億判決被廢棄 律師林永頌批最高法院法官「令人不齒」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54年前來台設廠,把有毒溶劑埋在廠區,汙染地下水及土壤,員工長期處在毒害環境罹病或死亡。受害者求償,最高法院已判「一軍」286人獲賠5億7000多萬元確定;「二軍」逾千名受害者或家屬求償,判賠16億餘元,最高法院今判決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表示,從1994年爆發汙染案件至今,已經努力30年了,而他們抗爭、訴訟至今也20多年了,但今日最高法院二軍判決令她感到很失望,「我以為我們會勝訴」,他們年紀都大了,本以為今天會有最終結果,事實卻不是如此,換來的還是「不確定」,他們會用「永不妥協」精神,繼續奮戰努力下去。
律師團代表林永頌表示,對最高法院今日判決感到非常遺憾、憤怒,法官沒有站在被害人立場了解,也沒有站在進步的思維去判決,卻幫助非法濫權的跨國企業,對於如此的法官感到不齒。
他說,律師團是針對金額、部分被害人疾病與汙染間的因果關係上訴,而最高法院均判決駁回,但令他更生氣的是,最高法院以「時效調查不夠清楚」為由,而發回更審,法律見解不合理,先前已有一軍確定案件,二軍一、二審判決,真的有必要拖這麼久嗎?
林永頌指出,事實審法院早已說明RCA等公司隱匿汙染相關資料、惡意脫產,抗辯時效是權利濫用,但最高法院卻回頭爭執時效起算,對於如此見解感到遺憾,在RCA案件歷次判決中,法官均建立非常進步見解,包括因果關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或C組外觀上來看沒有疾病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等,未料此次最高法院法官卻想要用時效,讓被害人失去請求權利,根本沒有進步思想。
律師團發聲明指出,RCA汙染案迄今造成數千名員工身體及生命的傷害,最高法院今廢棄二審判決,以被害人請求有無罹於時效為由,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律師團將一本初衷,努力為被害人權益奮戰。
律師團指出,最高法院審理重點除雙方對疾病的因果關係、賠償金額等,也包含暴露於有機溶劑繼續性侵權行為事件的短期、長期時效的起算點為何、有無罹於時效、RCA等4公司做時效抗辯是否屬權利濫用等爭點。
律師團表示,RCA等4家公司主張時效抗辯,而律師團則提出專家證人報告、專家證人出庭陳述意見,認定RCA等公司自始迄今惡意隱匿相關汙染證據、為規避債務而減資、脫產等,阻礙被害人請求賠償,若允許RCA等公司主張時效抗辯,則違背誠信原則,而本次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被害人請求是否罹於時效仍待審酌,因此廢棄發回高等法院,律師團將盡速討論後續訴訟策略,為被害人繼續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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