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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男痛毆女友10天後喪命 幼子目擊全程證詞成關鍵
已婚陳姓男子和安姓女友、妻子同住,2022年5月間,陳男不滿安女生病,在家中痛毆安女,安女負傷帶著孩子回到高雄,因傷重自行就醫,急救後不治,檢警調查認定陳男涉有重嫌,依傷害致死罪法辦,一、二審法官審理後,依家暴傷害致死判刑9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安女在陳男開設的清潔公司任職,兩人交往後,安女帶著孩子搬進陳男家中,與陳男、陳妻等人同住。
前年5月26日晚間某時至隔天清晨6時48分許,陳男和安女發生爭執,陳不滿安女生病臥床,還懷疑安女出軌,在家中對安女拳打腳踢,安女不堪陳男施暴,帶著孩子從台南騎機車回到高雄左營。
因陳男對安女施暴,安女忍痛多日,最終因嘔吐、吐血,於6月8日晚間自行打電話叫救護車送醫,急救後病情直轉直下,最終因顱內出血腦髓損傷、橫紋肌溶解症、心包膜大量積液、胃潰瘍出血及其他併發症死亡。
家屬質疑安女生前遭陳男下毒手喪命,氣得對陳男提告,陳男坦承有與安女發生爭執及拉扯,但他只用雙手安女從床上拉起,否認動手將安女打到喪命。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時,依據解剖鑑定報告書、通聯紀錄等資料,發現安女曾撥113自述受暴4年,且陳男施暴時,過程都被安女年幼的孩子目擊,認為陳男於案發時並非單純將對方從床上拉起,而是有動手施暴。
另外,從安女解剖報告推估,傷勢形成或出血時間已超過4、5天,認定安女死亡應是遭陳男毆打致死,依家暴傷害致死判9年10月徒刑。
陳男、檢方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依據安女孩子證詞及安女、陳男事後對話紀錄,認定安女死亡前確實遭陳男痛毆,一審見解無誤,量刑妥適,駁回陳男、檢方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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