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7人自詡比鄭捷厲害 無期定讞理由出爐!曾文彥有2張免死金牌
男子曾文彥2019年底在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縱火,釀7死悲劇,一審認為他手段冷血殘酷且泯滅人性,判處死刑,案經纏訟,台南高分院更二審以他符合自首要件減刑,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曾與檢察官上訴定讞。最高法院指出,除了自首外,曾也符合公政公約不得科處死刑的「特殊障礙」類型,有雙重不判死事由。
25歲的曾文彥在真理佛堂前輩堂居住時,與張姓負責人兒子有衝突,想再到前輩堂居住遭拒絕,懷恨在心,2019年12月13日深夜搭計程車購買2個5公升塑膠桶注滿汽油,次日凌晨持往前輩堂,將汽油全潑灑在北棟一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以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丟擲縱火。大火吞噬7命,逃生9人中有2人受傷,曾自己的小腿也燒燙傷,走到路上打110報案稱「放火」並求援。
曾在被送醫的路上,問警察鄭捷是否殺了5個人?「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自詡比鄭捷還厲害。台南地院審理時,曾說要殺了張姓負責人的兒子報私仇、犧牲生命在所不惜。
本案上訴審、更一審都改判曾無期徒刑,但案件都遭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針對曾文彥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及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及更生矯正教化可能性等,囑託台南療養院對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另委請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對矯正教化與犯罪預防補充鑑定。
更二審認為曾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雖有部分改變意願及主動反思的能力,將來非全無行為改變的可能性,但若未來欠缺家庭及社會整體支援系統,則他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造成的性格及特質,未來再犯殺人等重大案件的可能性仍極高,更生矯正改變的可能性甚微。曾家人雖曾賠償相關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慰問金,但仍難以修復罹難者家屬永恆傷害與創痛,更二審以曾坦承縱火,表明「想被判死刑」,相對於其他犯後編織謊言掩飾犯行,或謊稱他人放火的狡詐之徒有別,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指出,曾文彥從小就被診斷符合對立反抗性疾患、行為規範障礙症,後演變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他縱火殺人的情節已達「最嚴重情形」,原本應判處死刑,但是他符合刑法自首要件,可以減刑。另外根據憲法法庭限縮死刑適用的判決意旨,曾罹患的「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及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前段的可以迴避死刑事由,包括「特殊障礙」、「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因此曾具有雙重不得判死事由。
最高法院認為藉由長期監禁才能撫慰被害人及罹難者的永恆傷痛,並促使被告矯正更生及改變,考量預防未來再犯重大犯罪、對社會的危險性,更二審量處無期徒刑並無裁量濫用或用法不當,一審未因自首而判死刑於法不合,檢察官上訴不合法,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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