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師拒具名鑑定有解?司法院:可另行附卷彌封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去年底修正,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等機關團體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具名,新制上路後出現找不到願意鑑定的醫生窘境。司法院日前邀集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等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鑑定機關如有特殊需求,法院得另行附卷彌封鑑定人具名、具結內容,也可以遠距訊問或其他隔離措施讓鑑定人陳述。
司法院11月29日召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討論如何優化司法精神醫學鑑定量能及相關程序,並就鑑定程序所需時程、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併行可能性、建立專責聯繫窗口、鑑定人出席費用合理化以及機關鑑定具名方式等議題,聽取各界代表建議。
針對近期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問題,司法院說明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揭露身分資訊,目的在於以供未來得以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如鑑定機關有特殊需求,依現行法制法院得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相關具名、具結內容另行附卷彌封,且於須出席陳述時,也可採取遠距訊問方式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以兼顧法制精神與實務所需。司法院說,此部分作法目前已初步獲得全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及與會人士肯認。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要求完善鑑定制度,司法院表示透過載明鑑定人資格、揭露利益關係、為機關實施鑑定的自然人具名及到庭說明,以強化問責制度精神,符合嚴格證據法則,保障被告訴訟權,避免誤判冤案。
司法院表示,為解決鑑定資源分配不均問題,會議擬就各法院指定鑑定醫院,依地區性進行規畫可受託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並建立專責聯絡窗口,協助合理安排,以改善各案件的鑑定時程。此外,參考鑑定專家建議,法院可在送請鑑定前,預先協助調取受鑑定人的基本資料,以減少鑑定機關在蒐集資料上的前置作業時間,如個案有「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雙重需求,也可委託同一鑑定機關併行相關鑑定程序,利用共通參考資料以爭取鑑定時效。
鑑定人交互詰問及相關答詢費用,會議也認為不宜預先納入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鑑定收費總額,建議視事後實際出席狀況,再由法院酌給出席鑑定人員出席說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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