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月營業額200萬4度酒駕 撞人重傷每月卻僅賠2.5萬…求減刑法官不准
彰化縣徐姓男子是自營商,月營業額200萬元,每月淨利20萬元,徐已有3次酒駕紀錄,去年6月間又開車酒駕,撞上騎機車的黃姓女子,釀成重傷,一審徐被判刑2年5月,徐上訴二審求輕判,法官認為,徐資力頗豐,卻每月僅賠付癱瘓女子2.5萬元,需5年才能完全清償,未見有積極彌補之心,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曾3度涉及酒駕案件,去年6月徐男在彰化縣友人住處喝酒後,又無照開車上路,行經彰化縣線西鄉中正路、沿海路1段728巷巷口,撞上騎機車的黃姓女子,造成女子全身多處骨折等傷勢,徐未下車察看,開車逃逸,警方獲報後,循線將徐查緝到案,經酒測徐的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全案依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等罪送辦。
一審審理時,徐男已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不含強制責任險的理賠,需另在賠償270萬元,扣除已給付的120萬元,其餘150萬元從今年5月開始,每月給付被害人2.5萬元,加上徐男已坦認犯行,分別依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判刑2年5月。
徐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理由是已對行為感到悔悟、歉咎,且已與告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損害,考量徐是家中經濟支柱,尚須扶養幼子及配偶,若入監服刑,除無法扶養家人之外,恐也無法依和解筆錄約定按月給付被害人2.5萬元,此案有情輕法重之處,請二審給予減刑。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徐男月營業額200萬元、淨利20萬元,相比自身資力,僅每月賠付被害人2.5萬元,需要5年才能完全清償金額,相較於被害人癱瘓臥床的重傷痛苦,不認為徐有積極彌補被害人之心,一審的量刑,已充分考量相關法律規定,涉犯2罪的刑度,都近於法定最輕本刑,無苛酷之虞,已符罪刑相當原則,應予維持。
二審指出,徐男以其事業經營的必要性,及執行刑罰對個人經濟生活,與履行賠償義務的負面影響等事由,請求或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或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由,再從輕量刑,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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