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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亂入禁航區 2男無罪
連姓男子與黃姓男子多次至桃園國際機場禁航區附近操作無人機,一度造成跑道關閉暫停起降、班機延誤,被依民航法及危害飛航安全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兩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且無主觀犯意,判無罪。
律師呂俊杰認為,一般人皆知飛行物侵入機場危險性,不應視為無主觀犯意;民航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以現在科技無人機侵入機場隨時可能構成強暴行為,可視為「其他方法」非法定義。法院判決欠考慮,對飛安、國安影響很大。
六十二歲連男經營無人機買賣,與卅五歲黃男未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去年六、七月多次前往桃園國際機場及台北松山機場禁航區操作無人機,涉犯民航法與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
法院審理時二人否認危害飛航安全,連男辯「失控飛入限航區或禁航區」,黃男辯只負責開車,不知連操作無人機飛行範圍。
辯護律師主張民航法規定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度應達強暴、脅迫程度,連男主觀上不存在以強暴、脅迫方式之故意,無從以危害飛航安全罪相繩,黃男也不成立該罪共犯。
法官認定,危害飛航安全是指使航空器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飛行場滑行,有發生危險或實害之虞者;當時桃機公司偵測到無人機在機場四周活動八次,其中影響飛航安全最嚴重事件還造成機場跑道暫停起降,確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
但無證據足證兩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即不符合民航法危害飛航安全構成要件,僅屬同法民航法第一一八條之一第一款行政處罰範疇,諭知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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