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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停騎樓1個月吞28罰單 車主靠「1關鍵」逆轉撤銷27張
南投巫姓男子將小貨車停在自家騎樓,警方屢獲檢舉,1個月內開出28張違停罰單,巫男女兒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該騎樓被砌牆阻隔,無法供公眾使用,難認妨礙通行,撤銷27件裁處;1件臨停路邊妨礙交通,裁罰無違誤。
判決書指出,巫男將小貨車停放在其埔里住家的騎樓或騎樓外道路,但遭鄰居多次檢舉,警方因此在去年9月22日至10月17日依「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5款開出28張900元罰單,其中27張停騎樓,1張則是停在騎樓外門口。
不過,巫男女兒不服上述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住家在921地震後,鄰居基於安全考量,已在騎樓處砌牆,封閉通行,作為結構補強,騎樓早已不具供公眾通行功能,原處分未能審酌法規與現場真正情況,要求原處分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經查,巫男停車的騎樓已被鄰居增建牆面阻隔,騎樓間無法通行,已失去「道交條例」定義「人行道」的功能,因此難認有妨礙公眾通行;且增建牆面是巫男鄰居所為,原裁罰有失公平,因此撤銷27件裁罰。
但巫男將車停放於騎樓外門口遭開單,法院則認為,該處道路狹窄、路寬不足,貨車停放後,該道路通行空間不足以供其他車輛安全通行,已妨礙交通,影響他車通行,因此原裁罰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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