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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博士留德任教無法服兵役 這原因讓法官拒給緩刑
桃園龍潭黃男琴藝精湛,高中畢業即赴德就讀前十大著名音樂學院,2019年起留校任教,無法返國服兵役,委由父親向桃檢自首,檢依妨害兵役罪起訴並聲請簡判,桃園地院依法判3月;法官以「杜絕役男出境後,僅支付一定金額便能免除服役義務和刑事責任的錯誤認知」拒給緩刑。
起訴指出,黃男是1992年生的役男,新竹中學畢業後即赴德國留學,2022年間因故短暫返國,下半學年要回德國時,經移民署核准以就學身分出境後,已逾役男出境博士就學最高年限30歲規定,經公所2023年1月催告3個月內返國當兵,但屆期仍未見他返國向收訓單位報到入營,致未能接受常備兵役徵集處理。
法官審閱卷證,有黃男的德國美茵茲大學音樂學院出具的工作證明。黃男在遭送辦前,即委由父親代為向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自承犯罪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黃男於服役前出國就學後滯留他國不歸,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的公平性及國防兵員充足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法官說明,被告黃男2名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已逾法律規定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即返國服役,顯無不能返國服役情事,綜合考量充實國家兵力動員能量、維持徵兵制度運行順暢及兵役有效管理的公共利益,杜絕役男「即使出境,祇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的錯誤認知,且役政單位已准被告改服替代役,但他至今仍未回國服役,本院認本案不宜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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