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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工程師操作機台遭夾死 雇主被認「有疏失」賠400萬獲緩刑
台中市姚姓男子是一間精密公司負責人,王姓工程師是姚聘請的員工,去年4月間,王操作工廠內機台時,因未將機台切換成停機狀態,王上半身探入機台作業時,遭機台夾死,姚因未設置安全門等設備,被認為有疏失,一審姚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400萬元,獲判4月徒刑,可易科,緩刑2年。
判決指出,姚姓男子是一家精密公司負責人,他在前年間雇用王姓男子擔任CNC立式綜合加工機的工程師,王在去年4月12日下午4時許,在工廠內操作機台時,疏未將該部機台切換成停機狀態,貿然開啟安全門,將上半身探入該部機台工作區域作業,因該部機台持續運轉,王頭部、身體被機台壓夾,送醫不治。
檢方認為,姚男是公司雇主,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注意電腦數值控制機械具有危險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的安全門等設備,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沒在加工機設置護罩、護圍,或開啟時機臺會進入停機狀態的連鎖性能安全門,涉犯過失致死罪。
一審審酌,姚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家屬以400萬元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且沒有刑案前科,已盡力彌補損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可易科12萬元,緩刑2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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