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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亮證討回買春錢 遭求刑2年6月
宜蘭縣警宜蘭分局林姓前偵查佐二○二三年在職時,和一名泰國籍女子約定以一千八百元性交易,完事後卻亮出警證索回二千元。林事後被免職,檢方日前也依犯貪汙治罪條例藉勢勒索財物罪起訴,求刑二年六月。
起訴指出,林前年十月初透過網路論壇聯繫應召業者「鳥鳥」,商議以一千八百元性交易;當天下午一點,許不假外出離開偵查隊,到宜蘭市某飯店找到一名泰國籍女子,支付二千元找回二百元,隨後完成性交易。
林完事後離開,但覺得「服務」讓他不滿意,越想越不滿,傳訊息給應召業者,佯稱眼鏡放在房間內要取回。經業者轉告,泰國女子不疑有他開門,林卻亮出警證喝令泰女拿出護照,並拿走她放在梳妝台上的二千元性交易價金。
應召業者向警方檢舉,東窗事發。宜蘭縣警局隨後開考績會,將林記二大過免職,同時依貪汙治罪條例將他送辦。
林偵訊時坦承不諱,但事後提出刑事答辯狀辯稱,是「先取回二千元」才秀出警證,並非利用權勢強行索取財物,與他最初的認罪自白和證人證詞不符,檢方不採信。
檢方依犯貪汙治罪條例藉勢勒索財物罪起訴林,考量他坦承犯行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態度良好深表悔意,所獲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依法得減輕其刑,建請法官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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