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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討債不成反持刀傷人 一審判徒刑4年
陳姓男子要討債,約對方於2023年8月5日傍晚5點多出面協商,雙方起口角爭執,陳拿出蝴蝶刀揮舞,2男見友人遇難制止,其中劉男右手擋刀受傷幾乎失能,桃園地院審結,變更起訴法條,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徒刑4年,可上訴。
審理時,陳男坦承持蝴蝶刀劃傷劉男,但否認有致人受重傷害的犯意。合議庭依長庚醫院函文及其他卷內事證,認定被害劉男右手掌傷勢雖已癒合,但有手指屈肌鍵沾黏情形,無法完全伸直、握力低於正常值,且無法透過治療或復健恢復原有功能,受有嚴重減損一肢機能的重傷結果。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雖以重傷害罪名起訴被告,但依現場監視器所示衝突經過,及被害人、被告歷次陳述,認定被告與告訴人素昧平生,被告並無重傷害被害人動機,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為普通傷害致重傷罪論處。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5年內已有傷害案件經高雄地院判刑確定的前科紀錄,符合累犯要件,僅因口角爭執,即率爾持蝴蝶刀攻擊素未謀面的被害劉男,且犯後否認造成重傷害,也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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