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提告獲判賠977萬 新建廠房買發電機廠商違約
鏡頭大廠大立光5年前新建廠房向中華機械訂購4台發電機,控訴對方拒絕履行契約,提民事求償1037萬元;台中地院依2公司往來紀錄,認定採購契約成立,中華公司應負給付延遲之責,經計算其前、後發電機報價價差,判中華應給付大立光977萬元,可上訴。
大立光控訴,其為興建LP3、LP4及LP9等新廠區,2020年10月向中華機械表示要訂購6台柴油發電機,對方11月10日先就2組產品報價,公司20日同意,雙方再就剩餘4組能否以相同交易條件採購磋商。
大立光表示,中華機械11月25日回覆「同意於匯率28.5元台幣兌換1美元下,維持價格不變」,就發電機買賣向他提出要約,自己也於期限內12月27日允諾依該交易條件並發送採購單,雙方買賣契約成立,未料中華事後不正面回應,多次疫情、成本飆漲推託,最後拒絕該契約履行給付。
大立光指出,為不影響新廠產能,確認中華執意片面違約後,另向其他公司買相同規格的發電機,但兩者價差達1037萬9826元,這筆錢是因中華違約拒絕給付所受損害,全額求償。
中華機械就雙方交易流程、習慣解釋,也認為大立光為圖己利,反於自己一貫的交易要求,僅憑他洽商階段所為電子郵件,就認彼此有合意,難認成立任何契約。
中華機械說,為維護商誼曾另提供合理報價,且公司發電機不論效能、品質都較優質,大立光卻仍向其他廠商購買規格較差且更貴的發電機組,本身自屬有過失,徒增成本現又意圖將造成不利益轉嫁給他。
台中地院根據2公司合約、往來電子郵件及採購單等,認定買賣契約是雙方合意成立,之後大立光表下單、提出採購單,中華多次稱要再討論、重新報價,也明確表示「恕難同意此訂購單」,其片面、斷然拒絕合約,應負給付遲延之責,認定大立光求償有據。
中院查,中華2022年10月向大立光提出新報價,2台發電機3769萬5834元,經比較價格、性能,其性價比確實比大立光另採購的廠商較優,認定以中華新報價來計算價差較合理,依新報價3769萬5834元減原報價2790萬元,判中華機械應給付大立光977萬5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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