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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令槍殺4「海盜」 陸籍船長判26年定讞
高雄籍遠洋漁船「屏新一○一號」的大陸籍船長汪峰裕,二○一二年下令船上武裝保全在印度洋公海上槍殺四名落海海盜,一、二審判刑廿六年,更一、更二審改判十三年,更三審又逆轉,認定汪下令槍殺,判廿六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汪峰裕是浙江人,高雄屏新漁業公司僱用為大副及代理船長。二○一二年七月間,「屏新一○一號」停靠斯里蘭卡首都可倫坡補給,聘二名武裝保全攜帶槍械上船。同年九月廿九日,漁船在索馬利亞摩加迪休東南方外海作業,碰上海盜騷擾,但海盜所乘木頭船遭其他漁船撞翻,船上四名海盜落水,舉雙手求救。汪指示二名傭兵開槍,四名海盜畢命汪洋。
其他船員拍下過程,槍殺海盜影片在YouTube流傳,二○二○年八月廿二日汪峰裕搭乘賽席爾籍「印度之星」號漁船至高雄港五十三號碼頭,因通緝犯身分被海巡署逮捕。高雄地檢署調查後,依殺人罪起訴汪峰裕。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時,認定船上僅汪有權下令開槍,依四條殺人罪判他廿六年徒刑,他不服而上訴,案件纏訟,更一審認定前三名遭槍殺海盜,為船上武裝保全所殺,直到第四人遭槍殺時,才聽到中文「開槍」,改認定汪只指示「殺一人」,減為十三年徒刑。
更三審審理時,汪峰裕雖坦承行經事發海域,但否認持有槍彈殺人犯行,說偵訊中他只是陳述曾經遇到過海盜打劫事情,跟錄影內容無關。
更三審認定四名海盜都是汪峰裕下令槍殺,依非法持有制式自動步槍罪判六年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四個殺人各處十二年徒刑,合併執行廿六年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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