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軍防砲參謀長涉共諜更二審有罪 最高院撤銷發回
前空軍防空砲兵上校參謀長辛澎生涉替中國發展組織,更二審依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6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就其供述的證據能力有調查未盡的違誤,日前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依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證人陳明的調詢筆錄與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是否有利誘或詐欺的不正詢問、基於其自由意思所為、具任意性,原審對於此部分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法,據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辛澎生退伍後,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涉嫌為中國發展組織,在民間友人陳明與其當時妻子楊昀庭的轉達下,邀約時任空軍防空砲兵第953旅上校旅長謝嘉康及其家人,與中共總政治部聯絡部官員「趙明」共赴泰國普吉島、馬來西亞等地,接受中國招待免費旅遊、食宿等,藉此攏絡謝嘉康。
由於謝嘉康認為屢次出國與「趙明」等中國人士會面不妥,回國後即向楊昀庭表示,日後不便再出國而屬未遂。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各判處辛澎生、楊昀庭得易科罰金刑6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定,辛澎生和陳明的部分筆錄無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認定「趙明」為中共總政官員,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辛澎生、楊昀庭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仍判決辛澎生、楊昀庭無罪。檢察官再上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
更二審則認定,「趙明」應為中共總政官員,審酌辛澎生、楊昀庭明知「趙明」的身分、目的是為持續達成滲透,蒐集台灣軍事情報任務,卻仍欠缺敵我意識,為大陸總政機關發展組織未遂,行為均有可議。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審酌辛澎生、楊昀庭否認犯罪的犯後態度,另參酌辛、楊的犯罪動機、手段及發展組織未遂的情形,據此判處6月徒刑,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第3度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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