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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預財士吞7萬公款 貪汙起訴
檢方調查,施男擔任連上的預財士,負責部隊現金、各款項收入及支出業務,卻因個人在外投資失利、債台高築,竟將歪腦筋動到公家財產。
檢方發現,施男二○二四年三月廿二日收取營部志願役士兵五名退訓人員,繳回溢領的薪餉九八五五元,卻未依規定繳回國庫,反而用來清償自己債務,錢全部放進口袋。
另外,施男從連上現金櫃領出十三萬多元,原要用來支付五金行、福利社及塑膠公司等廠商公款,但僅付了六萬八五七八元,其餘六萬二八二六元放在租屋處內,打算用來還債,直到長官見他遲遲沒繳回收據,追問之下施男才坦承A錢犯行,被憲兵隊移送偵辦。
檢方偵訊時,施男對犯行坦承不諱,且有軍方內部調查,現金支出明細、繳費記錄,相關廠商收據證明,涉犯貪汙罪證據明確。
檢方考量施男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應依法減刑,因第一筆侵占九八五五元,金額五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應再次減刑。
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重罪;檢方請法院審酌,施男沒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為小利而犯法,但犯後態度良好,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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