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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復興區前區長涉貪起訴移審 法官裁定3人續押3個月
檢調偵辦桃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透過總務蔡幸蓁收受廠商吳淳洋交付共360萬元賄賂,桃檢今偵結,將曾、蔡及吳被告3人依貪汙罪起訴,案件移審法院,法官晚間裁定3人繼續羈押禁見3個月。
法官續押理由指出,被告曾志湘對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皆否認,但同案被告秘書室總務蔡幸蓁於檢方偵查及法院訊問時已坦承相關犯行,並對被告曾某指證在卷,蔡女的證述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的相關物證可以相互比對、印證,有助案件釐清事實,可認被告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重大,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曾志湘對於犯案過程避重就輕,且先前曾擔任區長職務,而同案被告蔡幸蓁則為一般公務員,兩人具有相當的層級關係,而兩人說詞明顯迥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衡諸被告人身自由保障及後續案件審理實效,爰認無其他侵害較小之他法可供替代,因此諭知被告曾志湘、蔡幸蓁及吳淳洋自今天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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