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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虐死2歲兒重判18年 他以處理家中事宜聲請停押被駁還延押
台南市2歲男童前年10月間由父母從投宿的平價飯店送往醫院急救,但到院前已死亡,院方懷疑男童遭凌虐致死報警,陳父最終坦承犯行,台南地院認定他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18年。他以需處理家中事宜為由,聲請具保停押遭駁回,且自本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陳父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自去年2月15日起羈押3月,及分別自同年5月、7月、9月、11月及今年1月1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後自今年2月21日起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陳父及律師指出,本案第一審已經判決,判處陳18年,考量將來若有假釋也要執行10來年,陳從偵查、起訴後已經羈押1年多,請讓他出去處理家中事宜,希望以3萬元讓他交保,具保停止羈押。
台南地院合議庭表示,陳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國民法官法庭於2月21日判處陳18年有期徒刑,非屬短期自由刑,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是基本人性,所以重罪常伴有逃匿等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高度可能性。
同時,考量全案及相關事證,斟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仍認陳符合羈押理由,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仍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替代羈押,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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