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被偷窺僅能辦社維法 律師:民事官司有勝訴判例
台南市1名20多歲妙齡女子洗澡時被30歲陳姓男子偷窺3次,總共依社維法裁罰3千元,她無法接受,質疑偷窺洗澡只罰1千?女性安全該有什麼保障?律師指出,偷窺絕對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被害人可走民事訴訟程序,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第六警分局金華派出所所長賴杰賢表示,本案被害女子本月10日至派出所報案,經調閱監視器迅速查到嫌犯的身分,並於隔天通知到案說明,嫌犯也坦承犯行不諱,但因此案未透過工具窺視,並不構成刑法妨害祕密罪。
警方表示,經查嫌犯共偷窺3次,已於3月14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另外,針對被害人住處,警方也已於周邊設置巡邏點加強巡邏,以防再有不法情事發生。
曾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指出,過去新竹即有判例,一名30歲女幼教師晚間8時許,使用飯店14樓內所設女子三溫暖,未著任何衣物於梳妝台前塗抹精油時,一名69歲男子上半身赤裸,下半身僅著泳褲突然進入,端詳女子全裸身體。
當時女子驚慌抓起毛巾遮蔽身體,怒斥對方怎麼可以進來?男子隨即跑掉,由於僅以目視而未使用工具,本案也僅適用社維法,女子事後便向新竹地院提出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時,男子聲稱因年紀老邁、不識字且視力不佳,未看見女子三溫暖入口標示,服務人員也沒有阻止,他就尾隨妻子跟孫子進入,他一聽到被害人尖叫就離開了;他並非有意窺視對方身體隱私,想道歉也被拒絕。
法院認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院審酌被告因過失誤入女子三溫暖,致使正在使用該設施的被害人突遭窺視,身體隱私權受損,且飽受驚嚇,自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被告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考量被告為退休鐵工,本案屬不慎誤入非有意偷窺,判決應賠償3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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