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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師凌虐學童判刑定讞已入監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劉姓前國小老師常辱罵並以鼓棒打男學童頭臉等處,致學童身心崩潰陷解離狀態,判刑4年6月定讞。劉男聲請釋憲指虐童罪的「凌虐」界定模糊涉違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劉男聲請主張,他遭判刑定讞的罪行,即刑法第286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違憲疑慮,因為「凌虐」行為的界定模糊,缺乏明確範疇,違反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

憲法法庭認為,此件聲請內容僅是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的見解,難認有敘明違憲理由,且與聲請釋憲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劉男去年9月底遭判刑4年6月定讞,已入監服刑中。劉男於民國107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他與10歲、國小五年級受害男學童為師生關係,劉男被控常在音樂教室內以鼓棒抽打男學童頭臉、小腿等部位,造成男學童身體折磨,並進行辱罵、恫嚇甚至抽打男學童生殖器。

男學童曾因不堪受虐,向母親透露遭責罰情事。劉男得知後,反而更嚴重凌虐男學童,導致男學童不敢再將實情完整告知父母。

判決表示,男學童長期處於身心受虐、孤立無援情況,108年4月中旬起開始出現頭暈、腹痛與持續腹瀉等症狀,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即開始發生多次解離,最後無法正常就學與生活。醫院診治確診因受男老師凌虐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劉男所為對被害男學童及其家屬身心造成巨大而難以回復傷害,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劉男上訴。最高法院去年9月底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一方面,劉男主張違憲的刑法第286條第1項規定,網友以「剴剴」案為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為保障兒童身心安全,提議增加刑責為「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較原規定在受虐者年齡部分下修且刑責倍增,截至3月23日下午2時止,已有13萬6000人附議。

劉姓前國小老師常辱罵並以鼓棒打男學童頭臉等處,致學童身心崩潰陷解離狀態,判刑4年6月定讞。劉男聲請釋憲指虐童罪的「凌虐」界定模糊涉違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示意圖。圖/AI生成
劉姓前國小老師常辱罵並以鼓棒打男學童頭臉等處,致學童身心崩潰陷解離狀態,判刑4年6月定讞。劉男聲請釋憲指虐童罪的「凌虐」界定模糊涉違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示意圖。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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