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判張明田賠8.93億 中信金控聲明「未受損害」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台北市內湖區安康段2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作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3億餘元,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判張賠償中信金控8.93億餘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今駁回。不過中信金表示,交易過程遵循公司流程,未受損害。
中信金控指出,中信商銀購置資訊大樓和行政大樓交易過程,均遵循公司相關決策流程辦理,購置價格亦經外部鑑價機構認定合理,因此並無受有損害。中信金控徵詢公司法律顧問,認為今日民事判決就損害的認定,似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之認定未盡相符,是否受有損害尚待司法機關做最終認定。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張,張明田是中信金控及中國商銀的實質負責人,自2013年6月間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以他實質控制的永約開發公司先以低價取得內湖區安康段15-2地號及同段13-1地號土地,再與聯虹建設公司、長虹建設公司等將土地高價售予中信商銀作為資訊機房、行政大樓,藉此賺取土地價差1億8234萬7200元、7億1092萬8200元。
投保中心指出,因張明田執行業務卻嚴重損害中信商銀利益,中信商銀是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由股票上市的中信金控持有100%股份的銀行子公司,損害等傷害中信金。投保中心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所設立的保護機構,已依投保法第28條規定2017年7月21日請求中信金控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董事會成員為公司向張明田提起訴訟而未獲置理,因此依投保法、公司法規定請求張賠償中信金8億9327萬5400元本息。
高院認為中信金控是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可以對張明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張有准駁中信商銀將購置不動產議案提至經濟決策會議、董事會的權限,相當程度上可以控制經決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且中信商銀是中信金控的子公司,中信商銀所受損害即為中信金控的損害,投保中心提告有據。
高院計算後,認為中信金控的損失為8億9327萬5400元,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張明田給付中信金控全數本息有理,張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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