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通霄前鎮長徐永煌涉貪 更二審今以妥速法減刑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徐永煌被控,涉在任職期間,利用借牌圍標,收取回扣、圖利廠商。苗栗地院審理時,認定不法所得有22萬元,判刑判刑18年6月,褫奪公權8年,全案上訴後歷經數次審理,更二審今宣判,認此案有刑事妥速審判法適用、圖利金額僅1.6萬元,依法減刑後,依圖利等二罪,分判2年10月、9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審結此案,主要撤銷理由就圖利罪部分,認徐永煌圖利元裕公司的金額為1.6萬餘元,低於5萬元,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另外此案自第一審繫屬已超過8年,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7條規定,再減輕其刑。
二審認定,徐永煌涉犯對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分判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9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
另外,徐永煌同案另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下7罪,都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此部分已在更一審時確定。
起訴指出,徐永煌從2010年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長,任職期間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在2011年至2012年間,通霄鎮公所辦理「新埔里拱朝雲天宮環境改善工程」等11件工程類採購案時,他向其他廠商借牌參與投標,順利得標承攬7件工程案,不法獲利達91萬5796元。
通霄鎮公所另辦理「2012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徐永煌同樣借牌投標之外,更向廠商索取一成回扣22萬元。
徐永煌另涉洩漏「2013年度通霄濱海遊憩區工程委託規設計及監造採購案」等4件公共工程的相關資料,圖利廠商約230萬元,同時接受廠商招待到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作樂。
徐永煌擔任鎮長期間,雖已把公司登記負責人改為胞姊,實際負責人仍是徐,標案的施作、驗收、結算、保固等工作由徐實際參與,也有按月領取公司薪水,全案依貪汙、洩密、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起訴。
一審認定,徐涉犯貪汙等罪,判刑18年6月,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22萬元沒收,另涉作假帳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1年6月,可易科;二審則改判徐10年、褫奪公權4年;更一審則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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