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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亡無親友?3筆土地遺產入國庫 養子30年後才認親...追討失敗
新竹林婦因無繼承人,3筆土地遺產收歸國有。鄭男控訴,因戶政登記錯誤,未能及時取得合法繼承人身分,2023年經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成為合法繼承人,要求國家返還販售土地的錢。但法官發現,全案已逾15年法定時效,判鄭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林婦1990年間過世,當時未有任何人承認繼承,法院依民法相關規定選任國產署為遺產管理人。國產署於1993年依法將林婦所遺留3筆土地收歸國有。其後,於2001年將其中2筆土地有償撥用予新竹縣政府,並於2007年將第3筆土地讓售給共有人,合計取得撥用及讓售價金共334萬餘元。
鄭男主張,林婦為其養母,兩人自小同住一戶並共同生活,且於2023年間經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成為林婦唯一合法繼承人。因早年因戶政登記錯誤,未能及時取得合法繼承人身分,要求國有財產署返還林婦生前名下3筆土地所產生的撥用與讓售價金共計334萬7738元,並自2001年計算利息。
判決書指出,國產署分別於2001年及2007年受領價金,鄭男於2024年始提起訴訟,已逾民法規定15年法定時效期限。但鄭男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應自繼承權確認之日即2023年12月25日起算,因此主張並未罹於時效。
法官認為,相關判例均指出,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應自被告受領價金當日起算,並非鄭男知悉或權利獲確認之日,即使鄭男確實為林婦之繼承人,亦不得因行政登記瑕疵或個人不知情,排除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國產署依法辦理遺產管理與後續撥用、讓售程序,未見違法或侵害權利情形,最終判鄭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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