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Motel內企圖硬上 女寧願自戕也不屈服

桃園J姓男子,去年清明連假以孩子為藉口「有事要談」,將曾為10年夫妻的前妻載至Motel,不顧她厲聲拒絕、掙扎抗拒,企圖以身型逼她就範,直到女子取出隱藏刀片自戕,他才罷手,桃園地院日前審結,將J姓前夫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徒刑2年6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J男與前妻曾是配偶,2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關係。2024年4月6日清明連假的周六下午3點,將前妻載至桃園市桃園區某汽車旅館內,動手將她推向床上並以身體壓在前妻身上,不顧她說不要、掙扎、推開等抗拒舉動,仍親吻前妻的脖子、胸口,並以雙手欲將她的上衣脫掉,以強暴方式試圖對她進行性交,後經前妻持隱藏刀片自戕,J男才停手而性侵未遂。

被告J男審理時,坦承那個時間有搭載前妻至汽車旅館,且於汽車旅館房中裸身與前妻相處,但他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並以「進房後就放水準備洗澡,浴缸放水期間在浴室裡問前妻在案發前一天為何要將小孩丟在家,她情緒激動講話大聲,我沒穿衣服從浴室出來跟她說為何做錯事還不承認,前妻就拿刀要自殘,我趕緊把刀搶過來,後來我們雙方情緒比較緩和就討論小孩教養、雙方家庭和情感的問題,我沒有要對她強制性交等語」來辯稱。

法官根據J男供詞,依供述內容,除了否認欲對前妻強制性交外,承認當日確有裸身接近前妻與她有肢體接觸、女子的確有持刀自殘、之後曾討論小孩扶養、家庭及感情問題等事,顯見女子的所有指證並非杜撰,此外,雙方曾為結婚近10年配偶關係,即便已離婚,女子對被告並無任何仇恨,因被告離婚後仍一再聯繫表達思念感情時,女子有婉言拒絕並稱婚姻已結束,可見女子的證述已堪採信。

法官參考女子證詞說,她於2023年10月搬出被告J姓前夫住處後,就再也沒和前夫一起過夜,雙方也無再有過性行為,被告卻於2024年農曆年間向她表示「我就是迷戀妳的身體」、「我只想跟你打炮」等語,足證被告於本案帶她至汽車旅館又不解釋原因,且根據被告車輛行車軌跡可見行駛路段曾經過親子咖啡廳、麥當勞、星巴克等適宜談論事項地點,但被告均未停車,反而選擇汽車旅館與前妻獨處,這就是想和她發生性行為才會做此選擇,也證明被告對前妻的確有強制性交的主觀犯意。

合議庭審酌,被告J男與被害女子曾為夫妻,卻為了滿足自己私慾,完全不顧過去夫妻情分,也忽視前妻明確表達抗拒之情,而對她施加犯罪行為,導致她身心受創,嚴重損害她的人格發展、身體健康及性自主權,被告的行為應受到譴責。

此外,被告犯後矢口否認,既未向前妻道歉,也沒有賠償任何損害,完全無悔改之意,被告犯後態度既無悔改,也未採取任何補救措施減輕傷害,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他的前科素行,從事業務、月薪5萬餘元,已離婚育有3小孩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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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J男藉口有事談,將前妻載至Motel企圖性侵,直到前妻取出刀片自傷才罷手,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將J男判處2年6月,可上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J男藉口有事談,將前妻載至Motel企圖性侵,直到前妻取出刀片自傷才罷手,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將J男判處2年6月,可上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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