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桃園調查官約少女開房間口交、拍性愛照 賠40萬獲緩刑
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廖姓調查官上網認識少女,雙方交往上旅館開房間,要對方幫他口交、還拿手機拍照,事後少女向老師述說才曝光;法院審酌,廖侵害少女身心、隱私,但賠償40萬元和解,認情堪憫恕減刑後依兒少性剝削罪判他6月,緩刑2年,可上訴。
台中地檢起訴指出,廖姓調查官2023年10月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少女,同年10月21日約對方到雲林旅館開房間,並經少女同意替他口交,還趁性行為時未違反少女意願,拿她的手機拍下2張口交照片。
廖男當晚6點多,又要求少女透過Google雲端硬碟方式,將2張照片提供給他觀看。後來少女向學校老師陳述這件事,並經學校通報社政單隊,再轉由台中市警局婦幼隊處理才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廖男均坦承不諱,與少女指證相符,並有相關對話、照片等可佐。法院指出,廖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是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法院認為,廖的行為造成少女身心健全受害,但少女替他口交時,彼此是男女朋友關係,堪認他是出於一時衝動,欠缺審慎思慮,再考量拍攝影像過程手段平和,也沒傳送他人,認為其惡行非重大。
法院也說,廖男犯後坦承,已和少女父母成立調解、給付40萬元賠償,可見已展現認知自身行為不當、彌補犯罪的誠意,審酌上情認為就算判最輕1年仍過重,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
由於檢察官起訴時主張,廖男是調查局桃園市調處的調查官,為公務員,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1條加重其刑。
法院認為,廖男是下班時間涉案,並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且全無利用公務員身分犯案,認為不應加重其刑。
法院說,廖男危害少女身心、隱私,但犯後坦承和解,態度尚佳,考量他犯罪手段、目的及動機,月收入8萬元等經濟智識程度,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他6月,緩刑2年,期間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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