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童遭同學咬9次 父母向托嬰中心、家長索百萬 獲賠2萬
台中市一名一歲幼童在西區一間托嬰中心,遭另名1歲多的同學咬傷9次,幼童父母認為對方父母與托嬰中心都有責任,分別求償10萬元、90萬元,一審認定,被告的家長未提供有善盡教養責任的證據,判賠2萬元,托嬰中心的師生比符合規定,也有在案發後不斷教導咬人幼童及相關防範措施,判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一名1歲多的幼童被父母送到台中市西區一間托嬰中心,不過2023年1月至3月間,幼童被同中心另名幼童咬傷手指、手臂、虎口等位置受傷,被咬傷的幼童家長主張,該名咬人幼童有9次犯行,認為托嬰中心與咬人幼童的家長都有疏失,向托嬰中心及托育教師90萬元,也向咬人幼童家長求償1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咬人幼童的家長主張,對方家長提供的證據當中,只有一次有小孩咬人的狀況,其餘都無法證明是小孩所為,另外也多次教育、告誡小孩不得咬人,已善盡教養責任,沒有疏失。
托嬰中心則主張,根據對方家長提供的受傷紀錄、監視器光碟影像等,都不足以證明受傷幼童的傷勢,是同中心幼童所造成,即便受傷幼童的傷勢是同中心另名幼童所造成,但中心的托育教師已多次以引導、溝通方式教導幼童要良善相處,也讓涉案兩名幼童的座位分離,還安排專責教師照顧咬人的幼童,避免類似狀況發生,已善盡托育人員責任。
法官審酌,根據相關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可以證明幼童咬人的次數有4次,不過咬人幼童的家長未提供相關證據,有教育、叮囑小孩不得咬人,認為家長得負賠償責任,判賠2萬元。
另外,托嬰中心的教師在發現幼童有咬人行為後,除有告誡幼童不能咬人外,還有後續開會討論因應、監督處置,也讓其他幼童戴上口罩,減少嘴巴碰觸機會,另外也對咬人幼童,以兒童繪本等誘導溝通方式,告知幼童不能咬人,也透過按摩牙齦、咀嚼蔬菜棒和牛奶棒餅,以減緩咬人幼童口腔不適和滿足口欲。
該托嬰中心實際收托學童為17人,托育教師為6人,符合法規規定的師生比,認為托嬰中心與教師已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沒有過失,無須賠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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