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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警違法攔查「眼睛紅」命酒測 他挨罰18萬法院撤單
台中江姓男子騎車被交通大隊警員攔查,以他「眼睛很紅」為由要求酒測,江拒絕挨罰18萬元、吊照;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畫面,發現江騎車沒違規也無不穩,警方卻逕自攔查不符規定,因此後續無再要求酒測公權力,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查,江男2024年2月19日一早7點多,騎機車被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攔查,因江拒絕酒測,警方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並經台中市交通裁決處認定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行為,處罰鍰18萬元、吊銷駕照,及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江不服提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查,根據警方執法畫面,江男當時騎機車靠右緩慢移動,見前方為紅燈就停止,雖距離停止線約有1輛小客車距離,但既然是因前方紅燈停下,行駛過程也無危險狀況,難認有何違規。
中高行指出,警方攔查過程從未提及江有何交通違規或危險駕駛,就逕自指揮他往前,並直接要求江取下口罩接受酒測。
警員對話雖提及「你眼睛怎麼這麼紅?」但法院勘驗畫面,發現警員靠近江前彼此仍有一段距離,江戴半罩式安全帽、黑色口罩,警員是否真能察覺他眼睛容,容有存疑。
中高行認為,江被攔查前沒違規、騎車無不穩,可見警方執法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其攔查江不合法、違反程序。
中高行直言,若不禁止警員違反程序規定取得的證據,可能造成警職法第8條第1項遭架空,也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綜合判斷人權、公共利益等,認定警員攔查江機車過程不合法,因此後續無再要求江酒測的公權力,判撤銷原處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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