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姦情私刑打死情夫起訴11年 國民法官同情輕判5年
新竹黃男發現妻子與陳男在海邊約會摟抱,憤而率二子將陳男綁走到汽車保養廠,私刑痛毆拷問姦情,持工業膠條不斷鞭打,最後將陳男丟包其住處樓下,被鄰居發現後送醫不治,新竹地檢署雖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並具體求刑11年,然新竹地院國民法官認為黃男已和解賠償且行凶動機「足以引起審理同情」,最後判刑5年。
國民法官調查,53歲的黃男與王姓女子結婚超過30年,育有二子一女,約5年前王女提出離婚請求,事後才知是與57歲的陳男有染。
2023年7月黃男知道陳男與妻子相約竹市南寮漁港直銷中心前約會,遂叫長子開車載他與次子前往查看,發現兩人舉止親暱,當下與兩個兒子將陳男強拉上車,開車載往某汽車保養廠,將陳男雙手以束帶固定在頂車機伸縮臂上,使陳男呈站立姿勢,再由黃男持工業膠條揮打。
黃男拷問交往細節,自陳男口中知道二人有不正當性行為,持續打臀部、腿部同一部位,致多處瘀青,隔天凌晨才將陳男載回住處樓下樓梯間後離去,陳男被住戶發現送醫,仍因橫紋肌溶解症與急性腎小管壞死及支氣管肺炎等併發症不治。
國民法官認為,本案起因於陳男與王女間不當交往關係,明知王女為有夫之婦,仍與其不當交往,甚至在黃男試圖聯繫死者、同時要求妻子勿再和陳男來往後,陳男仍私下與王女相約會面,其自身行為不當,同屬本案量刑參酌因子。
此外,國民法官認為,被害人傷勢集中在臀部、腿部等下肢部位,顯見被告並未毆打被害人的重要部位、人體脆弱器官等要害處,其行為、手段尚非自始欲導致被害人受有重大傷害。案發後黃男與家屬和解並賠償和解金,國民法官認為客觀上足以引起審理同情,有減刑必要。此外,陳男於醫院接受員警詢問時,表示認為自己有錯在先,不欲追究黃男責任,希望本案能不了了之。因此最後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將黃男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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