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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山莊黨產追徵案 藍勝訴
黨產會三年前認為,國民黨自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七四年間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取得作為黨內機構革命實踐研究院前中興山莊用地,而當時國民黨符合政黨本質的收入早已支用殆盡,故用以購置該土地的財源,均不是來自於國民黨黨費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收入,而屬不當取得的財產。
中興山莊用地事後已移轉給台北市政府、元利建設公司,黨產會因此向國民黨追徵卅二億三七五萬八九八六元;元利建設協商後,和黨產會簽署和解契約書,同意以捐贈方式給付八億一三四○萬元。
國民黨不服黨產會處分而提行政訴訟,認為中興山莊用地是以借貸等正當財源取得,也已經民事法院認定合法,並無以違反當時法令或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方式取得財產。
北高行指出,中興山莊土地在黨產條例公布時,已經移轉為元利公司所有,不屬於黨產條例公布時仍存在的「現有財產」,難以推定為不當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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