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司機被控運毒更一審獲判無罪 遭羈押57日獲賠17萬1千
關務署3年前查獲來自希臘國際包裹內藏2公斤K他命,追出黃姓計程車司機搭載陳姓男子前往台南指定地點領取包裹,黃、陳被訴運輸毒品罪分別被判7年半、1年10月,黃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更一審改判無罪,黃遭羈押57日聲請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准予每日3千元、補償17萬1千元。
黃男主張,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2022年7月30日經台南地院裁定羈押,同年9月23日,地院駁回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並諭知6萬元交保。去年9月26日,經高分院更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確定。
他表示,他是計程車駕駛,卻因該毒品案,在第一審2023年5月31日判決有罪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遭監理機關吊扣職業登記證,以致無法開車營業謀生,迄今期間長達1年6月。他請求法官,以5千元折算1日支付刑事補償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依更一審判決理由,認檢察官所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黃男知悉陳男要領取運輸第三級毒品包裹或包裹為第三級毒品一事,並進而參與其運輸行為,認黃男無罪。
合議庭認為,黃男確有於案發時間,駕駛計程車自台南火車站旁搭載陳男至指定地點,僅否認知悉陳男要領取運輸第三級毒品包裹或包裹內為第三級毒品,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及台南地院依卷內相關證據而為羈押處分,程序上並無違法或不當情節。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經傳喚黃男到庭陳述意見,再衡酌他於羈押期間所受財產上及營業利益上損害、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及其程度等個案情節一切情狀,認依刑事補償法相關規定,以補償每日3千元金額折算1日支付為適當。法官認黃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57日,准予補償17萬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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