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出國20次...蔡正元為「個人行程需求」欲變更報到時間 高院不准
前立委蔡正元涉利用中影股權交易,私吞阿波羅投資公司資產來付房貸、裝潢、競選立委廣告託播費等,並故意漏登會計項目,一審認定他犯罪所得高達2.8億元,依業務侵占判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件纏訟7年,台灣高等法院4月25日裁定蔡配戴電子腳環監控。蔡聲請變更每日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的時間遭駁。
蔡正元主張,4月25日經高院裁定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及於每日上午10點至12點,在限制住居地,向科控中心報到,他則希望變更每日報到時間為上午9點30分至下午2點30分,以方便安排每日行程。
高院審酌,蔡正元因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一審判處徒刑3年6月、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蔡與檢察官上訴,且檢察官認蔡涉犯公益侵占罪嫌,蔡在主觀上恐有強烈的逃亡動機。
另外,蔡正元於2023年6月17日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屆滿後,已頻繁出入國境高達20次,他「畏罪逃亡可能性」相應升高,高院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採取電子腳環科控的性質、功能、效果,及權衡對蔡正元名譽權、身體健康、生活狀況的影響,因此有相關裁定。
蔡正元雖聲請變更報到時間,高院認為他只是空泛聲請變更報到時間為每日上午9點30分至下午2點30分,並未具體說明原指定報到時間有何窒礙難行之處。高院是審酌蔡所涉犯罪的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程度,認為除限制住居外,還要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及定期報到,才足以達到替代羈押目的,並已綜合考量科技設備監控的功能、效果,及對被告生活狀況的影響程度,裁定下報到時間。
高院認為,沒有辦法因蔡正元「個人行程需求」而逕予變更報到時間,蔡的聲請無理,因此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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