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毒駕撞行人又輾壓肇逃 嘉檢依殺人未遂起訴
起訴書表示,34歲林男於去年10月6日凌晨3點26分,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自雲林斗六市友人住處,駕駛小客車沿斗六市區道路及台78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中接連闖紅燈、逆向、左右偏行、擦撞分隔島及電桿、撞擊平交道護欄等危險駕駛。5點7分林男開車經過嘉義縣新港鄉新中路時,疾駛撞飛同向的行人陳男,撞擊擋風玻璃後滾落地面,林男停車並搖下車窗查看,路人告知撞到人,不料林男竟加速前行,直接輾壓倒臥在車前的陳男後,逃離現場。
陳男因而受有骨盆骨折、雙側恥骨及右側薦椎骨折、右大腿碾壓血腫併持續皮下血腫、眩暈併左耳聽力受損、貧血等傷害,幸好旁人報警、消協助就醫後撿回一命。
林男肇事後駕車返回住處,由友人接應前往他處躲藏,且指示他人將車輛送修。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傳喚到案說明,林男坦承毒駕肇事。
嘉檢偵結,林男施用毒品後注意力及反應力降低,無法妥適判斷路況及操控車輛,仍駕車上路,且多次闖紅燈、逆向行車及撞擊路邊設施等危險駕駛,漠視往來用路人安全,還追撞行人在肇事後未停留現場查看或為必要處置,駕車逃逸並躲藏他處,所生危害、惡性及違反義務程度甚鉅,事後也沒有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以示懲戒。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