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票成關最久的死囚!陳憶隆稱「應判斷教化可能」 聲請再審遭駁
男子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5年前被判死刑定讞,至今未執行,是國內關最久的2個死囚,黃、陳數度以「有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但失利。陳憶隆引去年憲判8號「限縮死刑」判決,認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應透過對被告的過去與當下預測「未來的可塑性」,聲請再審、停止刑罰,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陳憶隆、黃春棋被控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黃銘泉共謀擄走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潛逃泰國,後來身亡,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徐自強的律師團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影響國內刑事訴訟制度深遠的釋字582號解釋,指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因高院更9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無罪判決,徐被關押5624日,高院裁准2812萬元補償金。
因徐自強的爭議,連帶讓陳憶隆、黃春棋成為國內判決確定最久、卻未執行的死刑犯。
這回陳憶隆聲請再審,主張以憲法法庭202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結合2024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如可認為他有應減輕量刑、不判處死刑的情形,則原確定判決即具有再審事由。
陳說,依最高法院歷來判決見解,「(無)教化可能性」屬死刑案件中重要之量刑審酌事項(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並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為依據加以證明,已成為「特殊的死刑迴避事由」。另依薛智仁教授的法律見解,有鑒於保障受判決人的生命權以及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已經逐步具體化死刑量刑標準,應該例外承認死刑確定判決「量刑減輕再審」。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判斷,應透過對被告的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的可塑性」。
高院認為,去年的憲判8號判決諭知聲請人就據以聲請的原確定判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從判決意旨來看,可見陳憶隆據以聲請的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的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部分,既經該判決主文第二項宣告違憲,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高院指出,再審制度是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的救濟程序,如認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則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聲請再審。陳憶隆所提的再審聲請,不合憲判8號判決意旨,也不符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程序不合法,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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