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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犯繳犯罪所得可減刑 法務部槓上大法庭:悖離立法意旨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宣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的適用範圍,法務部晚間表示,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違背,深表遺憾。
法務部說,最高檢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已堅定表達詐防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之規定,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見解。
為因應詐防條例第47條關於被告應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的裁定,法務部、最高檢察署籌組訴訟應變小組,最高檢察署於言詞辯論時,即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於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因此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
法務部表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深感遺憾。
法務部說,詐防條例立法理由明確揭示,本條立法目的,乃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
依立法意旨,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而言,立法理由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
法務部說,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
法務部認為,依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已背離立法最初減刑的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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