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猜想「2個小朋友遭控制、被拉進店家」 誣告罪判刑
吳姓男子是麻辣店店長,他看到店內監視器線路被剪斷,自行猜想店內二人遭控制,與母親、另一名吳姓男子同時向警方報案「有2個小朋友遭到控制、被沒收手機、拉進店家」等;警方調查均無報案所稱情況,台南地院將吳等三人依誣告罪分別判刑2月與拘役40日。
判決書指出,24歲吳姓男子是台南市永康區一間麻辣店店長,他在2023年5月11日凌晨1時許,明知麻辣店沒有發生違法案件,仍與52歲蔡姓母親在住處,先用蔡母手機,以開啟擴音功能方式,打給39歲吳姓男子;吳再用自己手機,打給台南市警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
3人當時異口同聲向警方報案聲稱「麻辣店有2個小朋友遭到控制、不敢反抗,他們被沒收手機,並且被拉進店家裡,不知道是不是被押起來」;警方不敢大意,立即派員前往,但確認並無如報案內容所指事件,循線追查,將吳等三人約談到案。
檢警偵訊時,吳聲稱透過監視器錄影畫面,看到店家門關一半,且監視器線路被剪斷;因而猜想謝姓、陳姓男子遭到控制、手機被沒收、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吳的母親蔡女也聲稱,有看到店家監視器線路被剪斷。
吳姓男子辯稱,接到吳姓男子與吳的母親蔡女來電說謝姓、陳姓男子手機被沒收,因此猜測他們會有危險或被強制帶走,建議報警;但他不知道吳跟母親把電話開啟擴音功能,也不知道自己在跟員警對話,所以才把猜測全部說出來。
3人所稱被控制行動的謝姓、陳姓男子到案說明,證稱沒有被沒收手機或限制人身自由;當時在店裡的何姓男子、何姓女子、陳姓女子證稱,他們6人一起在店裡討論事情,沒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另一名吳姓男子則表示,何男有拿謝的手機查看有沒有錄音,看完就歸還了。
台南地院審理時,吳姓男子等三人均承認犯行,迄三人自白時止,尚無人因其誣告犯行受刑事訴追,屬於在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均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三人為圖一己之利,誣告不特定人涉犯妨害自由罪嫌,令國家偵查機關因而進行無益調查程序,無端耗費刑事犯罪偵查資源,妨礙國家公權力之正確行使,更使他人有遭受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所為實屬不該,均依共同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刑。
法院將吳姓男子及其蔡姓母親分別判刑2月、拘役40日,另一名吳姓男子判刑2月;考量後二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本案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二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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