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顥瀚詐領助理費「圖便宜挪用」判緩刑 法官:有悔意
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張顥瀚詐領助理費78萬多元,基隆地方法院法官今判有罪,但考量他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動機為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才將助理費轉作他用,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顥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基隆市議員,2022年連任至今,並在首任上任當天,即雇用陳女當公費助理。
張顥瀚利用擔任議員職務機會,以虛報陳姓助理薪資方式,詐領助理補助款共67萬33元。張母從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張顥瀚在首任議員期間,也利用議員職務機會,在張母不知情之下,由陳虛報為助理,詐領助理補助款共11萬2453元。
張顥瀚和陳姓助理在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時,都坦承犯行,核與相關證人證述相符,另有議員自聘公費助理助理費、健保加保申請書、員工現金給與印領清冊等資料佐證,法官認定兩人犯行。
法官說,張顥瀚擔任議員動見觀瞻,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用意,竟不實申報詐領助理費用。陳姓助理配合張顥瀚虛報薪資、虛列人頭助理方式,與張顥瀚共同詐領公費助理費用,行為都不可取。
法官今天近午宣判,張顥瀚犯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均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向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4年。
陳姓助理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褫奪公權2年。
法官指出,張、陳都沒有前科,且在偵查、審理中坦認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態度良好,知所悔悟。衡量張的犯罪動機,無非是因議員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需要實質貼補,張顥瀚圖便宜,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陳女受雇於張顥瀚,配合詐領助理費,均屬一時失慮觸法。
法官說,兩人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意,堪認有悛悔之心,經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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