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大溪妒夫一刀刺死小13歲妻 法官這樣判
桃園市大溪區59歲曾男懷疑年輕13歲妻子紅杏出牆,起口角後持水果刀嚇阻,竟刺中妻子心臟致死。由於兒女不希望在眾人面前再次回想案發經過,準備庭前淚求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改由職業法官審理,桃園地院合議庭依殺人罪,將曾男判刑7年10月,可上訴。
審理時,被告曾男坦承,且有證據可以證明,因此犯行確定。經合議庭調查,被告曾男在員警尚未知道犯嫌是誰時,立刻向員警坦承自己犯罪,符合自首要件,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根據八里療養院鑑定結論,認為被告曾男於犯案時,因精神障礙,雖仍具有辨識自己行為是違法的能力,不過由於曾男的辨識能力或控制行為的能力明顯降低,因此根據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被告曾男當時犯案情節,以及案發後曾持刀自殘、沒有主動叫救護車,在警方到場前已將犯案水果刀凶器洗乾淨放回廚房,此外,也考慮曾男在警方到場後配合調查並指出凶器所在等態度,還有受害者家屬在審理過程中的意見,均希望能夠從輕量刑,最後綜合被告前科背景、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量處適當之刑。
犯罪事實指出,曾男2023年12月7日晚間7時餘,與妻子、兒女及2名年幼孫女一起到桃園市KTV唱歌,歡唱到當晚10時30分,曾男與妻及2名孫女搭車回家,到家後晚間11時餘,曾因懷疑妻子外遇起口角,之後曾便到二樓休息,妻子則陪著孫女睡在1樓客廳沙發。
隔天凌晨3時餘,曾男下樓又與躺在沙發睡覺的妻子起口角,曾竟前往廚房持水果刀返回客廳,朝躺在沙發上的妻子右胸刺入1刀,深度達15公分,造成妻子右側大量血胸、心臟銳器傷,大量出血,家人目睹立即叫救護車將人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即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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